第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维护河道水环境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都有劝阻、制止和举报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河道水环境行为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