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河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行洪河道、城市供排水河道和有关水库(以下统称市管河道)的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管河道以外河道的管理。

环保、市容、渔业、旅游、航道、国土资源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