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须依法改建或者拆除的,产权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