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须依法改建或者拆除的,产权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