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排水口门或者设置临时排水泵点的审批。向河道排水应当服从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排水口门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口门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排水,不得污染河道水体。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