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水库以外其他河道的保护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河道,为护堤地以外三十米;(二)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河道,为护堤地以外二十米;(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河道,为护堤地以外十五米。市管河道以外的河道、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建成区内的行洪河道、外环河不设保护范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