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Chapter 3 河道保护Article 19Amended水库以外其他河道的保护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河道,为护堤地以外三十米;(二)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河道,为护堤地以外二十米;(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河道,为护堤地以外十五米。市管河道以外的河道、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建成区内的行洪河道、外环河不设保护范围。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