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市管河道以外的区、县界河或者跨区、县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