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