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河道管理应当设定管理范围,并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地质条件等实际情况设定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为岸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护岸、护堤地及河道入海口。河道保护范围是与河道管理范围相连的堤防安全保护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