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等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因整治河道增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清淤等河道整治的弃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和处置,主要用于河道整治与建设,免交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