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河道管理应当设定管理范围,并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地质条件等实际情况设定保护范围。

河道管理范围为岸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护岸、护堤地及河道入海口。

河道保护范围是与河道管理范围相连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