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六十六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竣工实测成果;(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备案、准许使用手续和相关权属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