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Amended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实测成果;

(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备案、准许使用手续和相关权属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