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内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予以拆除。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