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六十七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内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予以拆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