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生水的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