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生水的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