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不按照核定使用再生水而使用地下水、地表水、自来水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