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连接的,责令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