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再生水利用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再生水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再生水的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处理的再生水,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规范和标准,保证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