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再生水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再生水的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

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处理的再生水,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规范和标准,保证用水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