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再生水利用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在本市城市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和建设规范、标准,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一)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二)排水量超过每日二百五十立方米的工业企业或者工业小区;(三)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等建筑;(四)规划人口在一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五)建筑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机关、非企业单位和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