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和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应当遵循污水、雨水分流和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并重的原则。

对原有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加快进行污水、雨水分流改造,提高城市排水能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