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废止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和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应当遵循污水、雨水分流和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并重的原则。对原有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加快进行污水、雨水分流改造,提高城市排水能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