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当控制和预留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养护班点、污泥转运站、污泥最终处置设施等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用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