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排水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再生水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规划和再生水利用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