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八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会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参照职工总数千分之三的比例协商确定。乡镇、街道和企业比较集中区域的基层工会联合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