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Chapter 2 工会组织Article 8Amended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会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参照职工总数千分之三的比例协商确定。乡镇、街道和企业比较集中区域的基层工会联合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