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七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和企业比较集中区域的工会,以及职工较多的村、社区的工会,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行业工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