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产业、行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经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产业、行业工会审查确认,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