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六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工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或者组织员一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