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五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职工在开业或者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建立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在尚未建立基层工会组织期间,由区域性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产业工会代行基层工会组织的职能,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组织和领导职工开展活动、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阻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