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工会组织合并的,其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的,其财产按照比例合理分配;工会组织依法撤销时,其财产应当进行清算,剩余的财产移交上一级工会。企业破产时,应当清偿欠缴的工会经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