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由所在单位支付,不在工会经费中列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