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工会组织合并的,其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的,其财产按照比例合理分配;工会组织依法撤销时,其财产应当进行清算,剩余的财产移交上一级工会。

企业破产时,应当清偿欠缴的工会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