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物质条件,并保证设施、活动场所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