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的工资和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