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一条已修改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工会职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约定安排其工作;没有约定的,应当安排与其工作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