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社会办医机构应当遵守药品管理、传染病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教育和培训执业人员,做好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