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企业工会承担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下列组织工作:
(一)组织职工培训、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和企业民主管理知识,增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意识,提高职工民主管理素质和议事能力;
(二)组织选举或者推举职工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三)负责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民主管理会议的筹备工作;
(四)组织职工督促检查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民主管理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五)组织职工对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评议和监督;
(六)承担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企业民主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