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承包合同的管理制度;(二)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办理承包合同的鉴证,建立承包合同管理档案;(三)审查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确认无效承包合同;(四)调解和仲裁承包合同的纠纷。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应当协同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做好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