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承包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办理承包合同的鉴证,建立承包合同管理档案;

(三)审查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确认无效承包合同;

(四)调解和仲裁承包合同的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应当协同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做好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