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管辖和职责第九条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监察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四)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五)负责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培训、任命、考核、监督和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