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察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四)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负责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培训、任命、考核、监督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