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业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