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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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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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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