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公正与公开、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