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材料的;

(四)拒绝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或者整改决定书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