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该职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使用一名劳动者处以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