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弄虚作假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骗取或者冒领的金额,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