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并支付相当于应得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福利待遇的;

(二)拒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

(三)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